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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3    点击次数:[]

吉林建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扩大对外交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

第一条 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年初对学校出国(境)访问、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年度计划做出安排。

第二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发生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调整时,须经分管外事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的类别及审批

第三条 计划内因公出国(境)的,由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经分管外事校长签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第四条 计划外因公出国(境)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级以下人员出访,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经分管外事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出国(境)的费用分担

第五条 学校计划内出国(境)的费用承担。纳入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计划的人员,其费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学校按审批比例共同承担;处级以上领导因公出访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学校计划外出国(境)的费用承担。按照教育部、省、市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选派文件出国(境)人员,学校酌情派出,其费用学校原则上不予承担;应行业或社会机构邀请,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出国(境)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教学、科研、研修、培训的出国(境)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单位、本人按比例分担。

第四章  出国(境)归国后的管理

第七条 校级领导出国(境)归国后,应在7日内形成书面出访报告,经外事管理部门报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外办备案。

第八条 处级领导出国(境)归国后,应在7日内形成书面出访报告,报学校组织部门,并在15日内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做出汇报。

第九条 其他人员出国(境)归国后,应在30日内形成书面出访报告,报学校人事和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当事人所在部门或更大范围内进行汇报交流。

第十条 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在归国7日内,由外事管理部门收回,交吉林省外办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归国后,应在30日内持有效票据,按《吉林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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