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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30    点击次数:[]

吉林建筑大学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培养工作,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及管理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学院是港澳台学生培养的主体,实施趋同化管理模式。

第三章 招生培养

第六条 学校应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凡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的考生,由我校进行录取,获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每年招生情况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到校注册,凭《吉林建筑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延迟报到申请并须获得批准。

第十条 学校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学习《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熟悉校园学习生活环境等,入学教育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入学后应购买《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所在学院应配合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处理港澳台学生医疗、保险理赔等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港澳台学生违纪事件应依据《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涉及港澳台学生的一些突发事件应参照《吉林建筑大学涉外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其他本科生统一的毕业标准,为达到毕业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离校前应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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