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外籍及港澳台地区
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聘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引智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语言类教师、专业类教师和学术类教师。
第三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用应依据“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聘用计划审核、遴选、入境、入职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管理工作;党委保卫部负责在校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公共外语教研部负责语言类教师的教学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各学院(部)负责专业类教师的教学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内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专业及学术类教师可适当放宽)。
(三)语言类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专业类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学术类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各学院(部)需提前半年上报聘用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进行初审,报送主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引进。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各学院(部)通过校际交流、教师推荐,合作机构派遣等渠道进行招聘,组织遴选,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草签工作合同。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的报送,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手续。
(四)外教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五)外教入境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登记注册、体检、保险、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外籍教师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在学校散布及传递不当言论,严禁在工作中的涉密行为。
第八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用期间须全职在我校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其它社会活动。
第九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教学课程须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课程体系,严格审定教学计划、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对境外原版教材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把关,并依据《吉林建筑大学教材管理规定》进行选用。
第十条 各学院(部)须将所聘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同时配备中国教师进行助课,建立听课制度,定期检查教学态度和效果,并进行考核及评估。
第五章 薪酬和待遇
第十一条 薪酬及住房
学校依据工作合同规定,按时向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支付薪酬并提供住房。
第十二条 保险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用期间,须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及费用由学校办理及承担。
第六章 解聘
第十三条 对于触犯中国法律法规, 违反校规校纪,不严格履行工作合同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用期间申报各类科研、人才项目,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校应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种表彰及奖励活动。
第十六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用期间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一切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吉林建筑大学所有,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成果转让,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实施,《吉林建筑大学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校字【2014】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 2019年9月